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暂住**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5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已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作不批捕决定,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情感问题,酒后窜至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小区**栋**楼,在前女友吴某某家中与前女友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乘电梯下楼的过程中,为发泄心中不满,在电梯内故意踹踢电梯门,将所乘电梯门损坏。经雨城区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电梯受损零部件价值4212元。
2019年5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全部赔偿损失,且受害方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