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上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 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家庭琐事,来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号荣和中央公园1栋19楼1916房,冲撞被害人邱某某的公司大门,声称要打击报复被害人邱某某,并对邱某某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威胁被害人邱某某的公司经营及人身安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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