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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连云港**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组,住所地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祥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回家至居住的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内,无故将该小区内9号楼2单元南面电梯内的电梯面板(含触摸式玻璃面板、楼层刷卡器、应急照明板、通讯指令板等部件)损坏,经鉴定,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6509元。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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