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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小名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旧州镇*****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因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30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路过黄平县旧州镇***路段,听到被害人雷某甲、邹某乙等人在该处用苗话大声说话,潘某某自认为雷某甲、邹某乙等人骂他,即打电话叫樊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来帮忙打架,樊某某携带两把杀猪刀赶到案发现场给潘某某,后潘某某持刀将雷某甲和邹某乙砍伤。经黄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损伤为轻伤一级,邹某乙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雷某甲医疗等费用人民币共计6688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2019年1月24日,潘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邹某乙医疗等费用人民币共计808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

2、2018年5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与其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看见被害人常某某蹲在路边,潘某某即在路边捡得一啤酒瓶追打常某某。2019年1月18日,潘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找到常某某,赔偿常某某人民币5000元,得到常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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