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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直播平台,公民身份号码36523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村**庄**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杨明宇、敖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广州乐游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红豆直播语音平台,并在该语音平台内嵌入种豆等赌博游戏插件,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在上述平台内,玩家使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币后通过种豆等插件进行赌博,玩家将赌博所获取的虚拟礼物给套现房间的“主播”,后由“主播”按照礼物价值的80%折算成人民币返还给玩家,同时将收取的礼物向平台兑换成人民币。差额部分由平台及房间代理按比例进行分成。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4月加入上述公司,系产品部门员工,在红豆直播平台运作期间,明知玩家通过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负责赌博游戏的设计、部门对接等工作。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参与期间,平台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500余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及同案犯冯启雄等人的供述、平台数据等电子数据、搜查笔录、审核报告、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红豆直播平台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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