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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6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78********,汉族,大学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至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组建赌博群供赌客在“星悦浙江麻将”APP上赌博,仍以群管理员的身份,用昵称为“恭喜发财”的账号帮助群主收取5元至200元不等的“房间费”。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共帮助群主抽头获利人民币30925元。

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人民币31000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潘某某系帮助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第3潘某某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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