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刑不诉〔2014〕2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帮助邓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来安县舜山镇复兴林场、来安县舜山镇复兴沙场、来安县新安镇姜湖村等地开设的赌场上“卡宝”、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并谋取非法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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