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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70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镇**村**桥**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陈某某结伙,明知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线上赌博,成为该平台代理人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7182.5元。案发后,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和陈某某共同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同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现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潘某某的退赃款30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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