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街**号**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7日释放。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3日下午,潘某某伙同他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农贸市场棋牌室内,组织叶某某、沈某某等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款12000 余元。2020年6月4日下午,潘某某伙同他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组织高某某、苏某某、麻某某等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64000余元,抽取庄风款127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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