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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幢。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初期间,仁某某、史某某、尚某某、李某甲、邓某某、徐某某、肖某某等人,分别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仙桥镇、义乌、兰溪等地山上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二八杠”形式的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并组织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李某乙、尹某某、曹某某、洪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戴某某、李某丙、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里负责望风、放贷、杀岗、内岗、接送赌客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赌场内放贷,非法获利400余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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