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821********2514,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中共党员,**镇**村村书记,现住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屯*排**室。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05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白城市洮北区**镇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并招揽赌博人数多达二十余人,从中抽取红利。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中共洮北区**镇委员会出具了潘某某的工作表现情况说明,证实潘某某任**村书记期间工作兢兢业业,积极投身扶贫与志智双扶工作,**村所有贫困户在2019年底全部脱贫,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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