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超市经营者,住舟山市定海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29日,雷某某、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681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何某某经营的邻佳超市内摆放赌博机2台,提供给他人赌博,并由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何某某提供游戏币和现金的兑换服务。期间,2台赌博机违法获利总计人民币3.3万余元。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鉴定,该2台涉赌机器机型、机种、电路板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店铺转让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文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