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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将该案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6日重新受案。2020年2月1日、4月16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陈某某等人先后在宿城区洋北镇**村**组潘某某家中、宿城区洋北镇**村周某某家中开设赌场7场,共计抽头渔利49000元。潘某某提供场地并负责望风,获利1000元。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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