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郧阳区**镇**街**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饮酒后电话联系了被害人李某甲,其得知李某甲在家后便产生了强奸犯意,便借故前往李某甲家,在李某甲家二楼处,潘某甲强行将李某甲抱进卧室后将其强奸,后被李某甲公公李某某发现,潘某甲便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一届第四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潘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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