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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强迫交易案)_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阳市花溪区******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市域铁路工程项目施工至麦坪镇大坡村路段时,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与潘某乙(另案处理)纠集其他村民,先后多次驾驶车辆到中铁*局*甲公司施工工地堵路阻工,强迫麦坪镇农工*乙公司将该工程涉及大坡村路段的土石方运输工程交给其运输,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292元。

案发后,被害公司对潘某甲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4日,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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