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8月4日16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开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搭着何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带着刀在安铺至廉江的公路上兜转寻找抢劫目标,当他们三人窜到新民镇读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凌某某开着自己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他们三人相向开来后,随即李某某、何某某、潘某某三人把凌某某拦停后,当时潘某某持刀向凌某某冲去并喊:“给车来,不就砍死你”,凌某某意识到自己是遭遇到抢劫后就连忙将摩托车放倒在公路上,弃车往路边跑去。潘某某和何某某见状后,两人还持刀向凌某某追去,最终凌某某成功走脱。何某某、潘某某见追不上便折回现场,由潘某某将倒在公路上的凌某某的摩托车开走。次日,经李某某联系将该车销到廉江市青平镇一男子(此人无法查实)处,共得赃款500元,三人先一齐花掉一部分赃款后,何某某分得50元、李某某和潘某某分得赃款数额不详。经廉江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对凌某某被抢的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该车值1900元整。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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