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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乡**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彭某某购买太子参,欠彭某某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6000元未还。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潘某某偿还彭某某太子参款56000元,潘某某拒绝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6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且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在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有大笔资金往来,并未用于偿还彭某某太子参款。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20年4月16日与被害人彭某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还款17500元,2020年4月10日和5月7日各还款1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将余款24500元偿还被害人彭某某,取得彭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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