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83********,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现任百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2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百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覃某某、杨某某等5人于2018年陆续受雇于百色**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4月,百色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始拖欠被害人黄某甲等5人的工资,被害人辞职后多次联系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拒绝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2019年12月11日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百色市**商贸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百色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期限内仍未进行支付。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对本案立案调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投案自首并于当日支付被害人全部劳动报酬共计65680元,被害人已出具工资结清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覃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营业执照、**公司工资表、某某某、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雇佣合同、收据等,证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为百色**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65680元的事实。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潘某某案发时36岁,投案自首,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自首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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