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11979********,汉族,大学文化,毛铺酒业销售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注册成立湖北**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8年12月份湖北**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员工晏某某等十人工资74965元,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躲藏不露面、不联系逃避支付的方式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2019年1月25日,经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
2020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将所欠劳动报酬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前科查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违法前科查询、欠薪明细情况表、情况说明、股东入股协议、手机短信截图及照片、报案材料、工资发放表及谅解书、证明等书证;2.辨认、提取笔录;3.被害人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方某某、潘某甲、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潘某乙的陈述;4.证人涂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亲属积极将所欠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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