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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山东省平度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巴林左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巴林左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62名工人工资总计120140.00 元,2018年7月份至9月8日在公司停业期间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潘某某不知去向。经巴林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潘某某拒不改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于2018年10月22日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发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证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证据链条不完整,主客观均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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