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7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开始和周某某等人合伙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苑经营深圳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并担任执行董事,平时负责该公司的运营管理。由于经营不善,深圳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员工工资。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责令改正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截至2019年9月,深圳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共拖欠颜某某等12名员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工资合计人民币98943元,股东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支付员工2019年8月至9月工资27474元。截至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仍拖欠公司员工颜某某、史某某等7名员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工资共计43122元,其中拖欠员工史某某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工资21328元。2019年11月,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多次以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深圳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接受调查,潘某某仍逃匿拒不支付上述员工工资。2019年11月19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垫付欠薪40524元。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家属归还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垫付款40524元、利息94.16元, 8月27日支付清剩余的拖欠劳动者报酬。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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