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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于2020年11月1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潘某(已起诉)从小某(另案处理)处花600元购买了50多张面值100元(冠字号为XR80736830)的假币。2020年11月以来,潘某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车行至德州乐陵市,潘某给了其弟弟潘某某4张面值100元的假币,潘某某先后在乐陵市某某街集市安中和卖玉米摊位处使用面值100元假币2张、在乐陵市某某路口张某某卖红薯摊位处使用面值100元假币2张,其使用假币共计4张,面额共计400元,没有达到4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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