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其母亲途经佛山市南海区**路**士多店门口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潘某某与王某某争吵,随后用拳连续击打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受轻伤。民警接报后到场抓获潘某某。归案后,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作案过程。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14.5万元。王某某表示谅解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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