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由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15时许,在东明县**镇东明县**中学新校区指挥部门口,因江某某将其种植的向日葵苗铲除,在与江某某争夺铲子过程中用手掰江某某右手手指,致江某某的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江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9月20日,双方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9月21日到东明县公安局陆圈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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