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乐平市**局职工,家住乐平市**号楼**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9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因违规摆摊卖菜被原乐平市**局**中队执勤人员收缴菜摊,后跟随进入**中队办公室交涉取回被扣押物品。在交涉过程中,唐某某因口渴,随手拿起办公桌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茶杯喝水,潘某某见状便上前制止,并赶唐某某出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也上前帮忙,两人在推拉唐某某出办公室的过程中,致唐某某右胫骨平台骨折。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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