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广场**公寓楼**室,因房屋出租问题与付某某(男,29岁)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其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用拳头将付某某左眼打伤,致付某某左眼视网膜出血、左眼玻璃体积血。经鉴定,付某某左眼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新华派出所接受审查。同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