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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7********,汉族,系**大四**,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的女朋友郑某某与尹某甲(被害人刘某某儿子)因经济纠纷通过手机短信发生了争执,潘某某和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电话沟通尹某甲欠款一事,刘某某答应郑某某替尹某甲偿还欠款,潘某某和郑某某便决定前往刘某某家中拿钱。当晚22时许,潘某某遂约上其朋友钟某某、孙某某、尹某乙一起和郑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某某小区被害人刘某某家楼下,潘某某和郑某某先上楼敲刘某某家门,在敲门过程中,郑某某、潘某某与尹某甲发生了争执。门被打开后,潘某某看见郑某某被尹某甲殴打,潘某某欲动手打尹某甲,但刘某某在中间挡着尹某甲,潘某某遂用拳头挥打刘某某胸部及腹部数拳,致使刘某某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刘某某右侧第2、3肋骨折,左侧第6肋骨折符合钝器伤。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潘某某亲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系在校大学生,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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