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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单元**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干虎,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A20045101130003。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港城大道施工工地与被害人曾某某因为挪车的事情发生口角纠纷并肢体冲突后,潘某某用拳头将曾某某的牙齿打掉两颗。经鉴定,曾某某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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