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许永乐,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乐清市**镇**路家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二人在扭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尺骨、右桡骨远端骨折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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