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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环城南路洮阳客运站出站口因拉客问题与出租车司机靳某某生矛盾并撕扯,撕扯过程中潘某某推搡靳学礼胸部致靳某某胸骨骨折。后经鉴定,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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