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贵HQ****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沙田镇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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