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位**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四子王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潘某某明知孟某某、云某某二人盗窃他人手机、并通过盗刷被盗手机中的钱购买香烟,仍然收受孟某某给予的三条炫赫门香烟,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共计540元,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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