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邱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洲**号,住颍上县**镇**村**洲**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30分,潘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临淮岗乡临淮大坝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淮岗乡过船闸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3.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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