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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5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丰南区河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庄南时,被交警拦截,并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102.20mg/100ml,系醉酒。

2020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潘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潘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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