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前大章乡**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3日03时20分许,潘某某醉酒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南二环翟营大街南**市场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孔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潘某某、孔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孔某某没有乙醇反应,潘某某经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随即带潘某某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6.89mg/100mL,并出具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6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潘某某案发时体内乙醇含量达醉驾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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