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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9137020267******,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诉讼代表人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4********,系被告单位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辩护人娄某某、李某,山东**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1502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山东**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追加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在泰安市岱岳区**办事处“**”建设项目中,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潘某某),拖欠吉某某等77名民工工资1154324元。经查询,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夫妇名下有房产16处。截止至2020年11月27日,青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潘某某已全部支付77名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单位青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且已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劳动者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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