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45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09811945********,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家住**乡**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当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纯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8时,弟弟潘某乙和哥哥潘某甲因为前后屋放砖头的事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潘某甲用拳头将潘某乙的腹部打伤,未持械,没有流血。2020年5月7日,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潘某甲赔偿了潘某乙,得到了潘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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