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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回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民权县****村委,住民权县******路,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7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8时许,民权县公安局民警配合食药局工作人员在**镇**集文化路检查过程中,扣押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并送检。经检验:潘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含量残留量为199mg/kg,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罪,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市院及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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