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5********,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7月份,**村因修建生产便道,施工中的挖机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家的杉树损坏。潘某某将杉树拉回来后,看到自己家的房屋破旧,便与父亲潘老明商量重新修建新房。潘老明同意后,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从江县**镇**村“**”坡的杉树砍伐。经贵州**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坡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8.3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在家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提审时,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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