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2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7********,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和潘某乙、潘某丙以1.6万元购买了青秀区**镇**村**坡“**山”(**林班**小班)周某某种植的速生桉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山上的速生桉林木进行采伐并销售,每人获利约¥1600。经鉴定:滥伐树种为巨尾桉,滥伐林木的面积0.44公顷,蓄积量为30.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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