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县**镇**行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县**镇**村东南北沟西侧的29株杨树采伐掉。经鉴定,所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1.522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且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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