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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回族,小学,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西**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潘某某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南河堤南沿,没有办理砍伐证伐掉91株杨树,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滥伐的91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6.79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派出所证明;社区矫正报告;村委会证明;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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