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8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中旬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北流市***镇**村**组***山场其责任山上的林木。经玉林市沣城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调查认定,被采伐的林木面积为1.17公顷,树种为杂木,林木株数为449株,林木蓄积量为30.02立方米。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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