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州市灵山县**镇**路**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2020年7月29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向村民购买位于广西国有钦廉林场升平分场升平工区1林班64小班、5林班2小班林地内的桉树林木。2020年4月14日和5月1、2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上述两幅林地内砍伐桉树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潘某某无证滥伐的林木蓄积量是24.15立方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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