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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5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查获一个无《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中药水丸的黑窝点,当场查获前列腺炎丸121公斤,前列腺增生丸71公斤,早泄丸43公斤,阳痿丸10公斤,共计245公斤。后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市监复[2019] 1号》批复,认定查获的前列腺炎丸121公斤,前列腺增生丸 71公斤,早泄丸43公斤,阳痿丸10公斤,共计245公斤应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07月01日移交由我局立案侦查。我局经侦查,于2019 年08月26日将涉案的潘某某、丁某某、胡某某、金某某、周某某抓获归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交待,自2018 年年初,其纠集丁某某、金某某等人开始生产治疗前列腺等疾病的中药水丸,并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宣传、销售,2019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为扩大销量,又吸收周某某等人为其在网上宣传、销售其生产的治疗前列腺等疾病的中药水丸。2019年06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为了让患者对其出售的中药水丸增加可信度,其以每月8000元的报酬将持有中医医师资格证的医生胡某某拉拢加入其团队,为其在网上对患者进行网上诊断并销售其生产的中药水丸。2019年9月26 日,我局民警在潘某某住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园**栋**单元**号查获25类中药丸共701.7公斤、“红蚁粉” 15.75公斤,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查获 的25类中药丸共701.7公斤和“红蚁粉” 15.75公斤应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查获的药品为假药。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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