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 月17 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 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 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至本市**镇***超市内购物时,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地上购物篮内的粉色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3110元,后从包内取出人民币3010元,将钱包及遗忘在包内的人民币100元予以丢弃。
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赔退人民币4410元给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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