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雍某某,中卫市**中心律师。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8日)。
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9月份期间,先后四次参与盗窃中卫市**销售有限公司院内的硅铁,并将盗窃来的硅铁全部售卖至中卫市**废品收购站,总共售卖硅铁约0.42吨,非法获利约1500元。潘某某已将非法获利所得约1500元钱挥霍殆尽,潘某某盗窃硅铁总价值约229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认定潘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