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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5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东**店内,盗窃韩某某(男,35岁,辽宁省人)的华为牌移动电话1部。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潘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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