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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任某某于2019年11月,多次从大邑县悦来镇龙泉村中铁十五局在建“周艺一号桥”工地内盗取各型号钢材1180.00千克,并转移至大邑县**镇**村**组村民高某某家后山堆放。经鉴定:被盗的钢材价值2124元。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物,并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潘某某本案中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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