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7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前**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骑车至安吉县**街道**村午**号**室,采用溜门手段进入被害人包某某租房内,盗窃被害人包某某放置于床上的OPPO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处查获该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无前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已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其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